校友工作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03-18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校友会是由北京理工大学领导,在北京理工大学校友会总会指导下,由本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学院与校友之间搭建平台,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促进学院师生与校友之间在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共同为学校、学院和校友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七条 开展学院与校友之间在招生、技术培训、教育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第八条 发挥校友在学院学生培养方面的优势,邀请校友为学生作报告、担任兼职指导教师。

第九条 向校友及时宣传介绍学校及学院的发展变化,学校及学院开展的重点工作、重大成就、重大新闻,组织学术研讨与交流。

第十条 组织学院师生与校友开展多方面的联谊活动。

第十一条     协助学院搜集、整理院史资料、编纂院史、杰出校友业绩汇编,以纪史、纪事,激励国际教育学院学子为国为校奋斗创业。

第十二条     汇总分享校友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团体;

1.凡在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各类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各国留学生,及在院、系、研究所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凡对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有深厚情谊的上述之外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接纳为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名誉校友。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产生本会各种机构及责任人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获得本会会员的共享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准确地向本会提供个人及校友的有关信息;

(四)为母校和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为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生产实习提供生产实践基地,同时支持学生就业;

(六)自愿向母校捐款、捐物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

(七)积极为本会提供科技、文化等方面信息。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各省、市具有代表性的会员组成。理事会理事也可由校友总会、各省、市校友会及国际教育学院院务会推荐。

(二)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会人选。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国际教育学院校友会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校友会办公室常驻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筹备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等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暂定一年缴纳二元。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本会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北京理工大学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校友会理事会。